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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为获利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2-10-25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近日,家住河北沧州市区的张某,因“保险诈骗”被警方批捕。张某“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行为警醒人们骗保代价惨痛。

  原来被保险人张某,男,38岁,于2019年5月份自行找到中国人寿沧州分公司销售人员给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一份医疗保险,两份保险合计年交保费22452.48元,保额共计635万元。投保时,销售人员曾依“投保单”上列明的问询事项仔细询问了张某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客户均反馈无异常。一年后张某因甲状腺癌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张某向中国人寿报案申请理赔。

  中国人寿接到客户报案后,到张某就诊医院进行调查:发现该医院有一份疑似张某于2018年9月2日的甲状腺检查报告,与理赔资料上的报告单内容进行比对,发现张某的发病部位及病灶大小以及部位,与疑似张某2018年的这份报告非常相似。经过调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此报告为同一人,投保前的检查结果。证据面前张某矢口否认,说检查报告单中不是自己。中国人寿于2021年4月15日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做出了拒付并退还保费的处理决定。

  张某接到中国人寿拒赔通知后不满,自2021年4月19日开始,反复多次拨打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投诉电话,频繁拨打投诉电话,欲通过投诉迫使中国人寿给予理赔。

  鉴于以上情况中国人寿沧州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当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经侦大队报案,警方对该理赔案例以“涉嫌保险诈骗”立案,经过警方侦查取证,最后确定投保人张某在2018年确诊为甲状腺癌,2018年9月2日的甲状腺检查报告就是张某。张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区经侦大队于2022年7月14日对张某进行正式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张某的案例在现实案例中由于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保险理赔纠纷并不少见。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保险产品责任,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能有任何隐瞒或欺诈。只有实话实说,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寿沧州分公司送锦旗,高度评价运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所做的工作。

  作为国有大型保险企业的中国人寿,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国有金融央企优势,高效合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案件理赔上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据近因原则判断什么情况下理赔以及理赔多少,及时深入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客户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用保险保障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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