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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安责险保费不得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布时间:2021-12-06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近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共分总则、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事故理赔、激励与保障、监督与管理、附则等7章、共38条。

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

  《实施细则》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在《实施细则》施行之前,若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责险或者增投安责险。同时,安责险赔偿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此外,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责险。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则,保险机构在展业前应当与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签订框架协议。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签订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名单予以公告。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选择公告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保险机构在保险基准费率指导下,科学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细则》要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且费率调整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

  事故记录和等级: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2年发生亡人事故的,可以上浮至100%(不含基数);连续3年未发生事故的,费率可以下浮40%。

  其他: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每项因素的浮动费率幅度原则上不低于5%。费率下调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40%。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保险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同的岗位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列支事故预防费用,帮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在安责险合同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约定事故预防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或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预防服务内容。此外,保险机构还应建立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服务台账,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

设定最低保险金额

  《实施细则》明确,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安责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按每死亡一人不低于30万元投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为充分体现安责险的公益性,还应设立公共责任保险限额,建立重特大事故的额外保障机制。其中,公共责任保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公共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细化明确,并优先用于人员伤亡的补偿。

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优先享扶持

  《实施细则》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各地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同时,《实施细则》要求将保险机构赔付、事故预防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此外,各地还应将推行安责险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拒不整改的纳入“黑名单”

  《实施细则》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执法部门要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的;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拒不整改的。

  保险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不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事故预防及费用列支等情况的。

  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保险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公告,在“黑名单”期限内不得在省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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