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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及惩戒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1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及惩戒程序规定

(2013年12月24日至 26日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通讯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河北省产、寿险自律公约及惩戒条款等行业约定,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协”)产、寿险会员公司。
第三条  省保协开展自律检查及违约惩戒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维护产、寿会员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警示与惩戒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惩戒适当;
(五)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章  自律检查组织
第四条  产、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公司为轮值组长单位,其他公司以随机抽签方式编入各轮值组。轮值组长单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轮值组长。
第五条  自律检查组为临时性组织,每次开展自律检查工作时由产、寿险会员公司派出人员组成。
第六条  自律检查组在产、寿险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依据自律公约、检查方案等要求对产、寿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自律工作。
第七条  自律检查组可直接检查产、寿险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可由省保协委托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检查其所辖范围内的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但须由省保协出具书面委托书,受委托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予以协助并按要求完成自律检查工作。
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接受省保协委托检查会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告省保协,并保存原始检查档案备查。
第三章  自律检查内容
第八条  依据自律公约、监管要求、市场需求、公司建议等,经产、寿险工作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研究确定自律检查工作内容。
第九条  自律检查工作内容可涵盖保险销售、中介业务、产品备案、理赔服务、营销员管理、财务费用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自律检查工作可采取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覆盖公司经营中的多项或单项内容。
第四章  自律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自律检查组每组检查成员应不少于2人,分组时回避本公司。
第十二条  自律检查组应按照自律检查方案要求,按时入驻检查现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自律检查组少于2人或未出示《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自律检查组应依据自律检查方案要求,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并如实填写《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进行核实后应签字确认。如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确认,自律检查组2人以上成员可共同签字认定检查事实,同时向轮值检查组组长及省保协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自律检查组应当收集、调取与违规违约问题有关的原始证据等相关信息。调查取证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使用缩写或简写进行记录,严禁出现涂改勾画。
第十七条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时,可以复制或拍照取证,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自律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保协提交现场检查底稿、《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报告等。省保协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自律检查组应注意收集各会员公司关于自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检查报告中给予客观反映。
第五章  自律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由产、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律检查报告,并审议对违约公司的惩戒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保协根据产、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惩戒通知书》。《违约惩戒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给予自律惩戒决定的检查事实及惩戒依据;
(二)惩戒方式;
(三)申辩的权利;
(四)申辩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起申辩并申请复查。
(一)被惩戒公司应在收到《违约惩戒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保协提交书面申辩材料,逾期视为认同惩戒。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保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
(二)省保协接到申辩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申辩合理性,并做出相应处理:
1.责成自律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复查;
2.责成自律检查组对收集的违约材料进行复审;
3.驳回申辩。
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交申辩的会员公司。
(三)自律检查组复查或复审后如发现与原检查结果不一致,经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后,重新下发通知书,原《违约惩戒通知书》作废。如复查或复审与原检查结果一致,则直接驳回申辩。
(四)公司申辩经产、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惩戒适当的,则不必经过复查或复审即可直接驳回申辩。
(五)申辩被驳回的会员公司应执行《违约惩戒通知书》,省保协不再接受重复申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自律约定的会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惩戒处理。
(一)自律违约谈话或由违约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向产、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说明情况;
(二)业内通报批评,并抄报河北保监局;
(三)处罚自律违约惩戒金,并抄报河北保监局;
(四)产、寿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制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约公司自收到《违约惩戒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逾期不履行违约惩戒决定的,省保协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出催缴通知书;
(二)每日按照惩戒金额的3%进行追加惩戒;
(三)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抄报河北保监局;
(四)向违约公司的总公司致函,说明自律违约事实与自律惩戒决定,取得总公司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保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通知书
2.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3.违约惩戒通知书
附件1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冀保协检〔XXXX〕XX号
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通知书
XXXXX:
     根据XX文件(或经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X年X月X    日产/寿险工作委员会第X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机构进行自律检查,检查内容详见《XX检查方案》(附后)。
进场时间:X年X月X日  检查组:XXX
组  长:XXX  组  员: XXX、XXX、XXX
检查组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请公司接本通知后,确定本公司检查工作联系人,并及时与检查组联系人沟通。
特此通知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保险业自律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XXXXX:
本次现场检查情况及主要问题如下:
一、检查内容
二、检查结果
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仔细阅读核实《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后签字确认。如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确认,自律检查组2人以上成员可共同签字认定检查事实。
                           
检查组组长:                          年   月   日
检查组成员:                          年   月   日
被检查公司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冀保协违处〔XXXX〕XX号
违约惩戒通知书
XXXXX:
根据《XX惩戒决定》(冀保协发〔XXXX〕XX号),你司应缴纳XXX元违约惩戒金,请在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向省保协缴纳自律违约惩戒金。
你公司如对惩戒决定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辩,并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保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视为认同惩戒。
财务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检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账户名称: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XXX     账号:XXX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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