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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4-04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是由境内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自律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沧州市。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创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作用,为沧州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同时坚决贯彻落实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营造“清廉、诚信、合规”的发展环境,把清廉文化建设寓于行业规范之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沧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沧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沧州市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沧州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zia.com.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因条件所限不能单独成立党组织的,应通过与其他单位联合的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

  第七条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协会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会员自愿达成地方指导性条款或标准化条款;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六)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政策论证,提出沧州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沧州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参与保险咨询和调解,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保险监管机关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相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十一)整合宣传资源,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十二)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

  (十四)承办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依法在沧州市境内设立的具有市级管理职能的保险机构,以及在沧州市境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许可在沧州市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保险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依法成立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

  1.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协会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成为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自愿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若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二十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9人,且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协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经理事会投票表决,接任协会理事。

  第二十八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职专职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指派同职级负责人并授权代理行使理事职责参加会议。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负责人(不含采取聘任制的专职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专职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六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协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期为7天,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副会长,对会长负责,人选由会长负责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为一届。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协商后,向理事会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负责人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市保险业发展和协会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副会长、协会理事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以及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人员接任或补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接受理事会的履职情况综合考核评价,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九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或重要事务需筹集经费时,须经理事会议通过。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2023年3月3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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