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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15    点击数:{{pvCount}}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8〕47号),《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保险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正常运行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建设和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凡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自取的会员资格起,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 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年度为单位缴纳会费,协会会费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更好的为会员和行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 第一条第五点:“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的规定,协会会费划分四档,明细如下:

  (一)财险会员单位缴费标准:

  一档会费:保费收入在15亿(含15亿元)以上的,会费标准人民币12万;

  二档会费:保费收入在5亿(含5亿元)至15亿(不含15亿元)区间的,会费标准人民币6万;

  三档会费:保费收入在1.5(含1.5亿元)至5亿(不含5亿元)区间的,会费标准人民币3万;

  四档会费:保费收入在1.5亿(不含1.5亿元)以下的,会费标准人民币1.5万。

  寿险会员单位缴费标准:

  一档会费:保费收入在20亿(含20亿元)以上的,会费标准人民币12万;

  二档会费:保费收入在5亿(含5亿元)至20亿(不含20亿元)区间的,会费标准人民币6万;

  三档会费:保费收入在1.5亿(含1.5亿元)至5亿(不含5亿元)区间的,会费标准人民币3万;

  四档会费:保费收入在1.5亿(不含1.5亿元)以下的,会费标准人民币1.5万。

  第六条 新申请入会的单位,经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会员,按会章程规定缴纳入会费,收费标准按四档会费标准人民币1.5万元收取。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年度会费应于每年1月底前缴纳,新会员入会当年的年度会费在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其入会申请审查同意后15日内缴纳。

  第八条会费由会员统一汇到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账号,会费到账后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向其开具正式收据。

  第九条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缴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沧保协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日常运营发展。会费所包含的服务应列明基本服务项目清 单,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沧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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